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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