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A: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條件;(2)選項B: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選項C: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要件,而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4)選項D: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考點】物權變動: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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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崗上:D屬事后處分登記時仍需登記。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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