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因此,逃稅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構成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逃稅的表現行為包括虛假申報和不申報兩種,
漏稅、欠稅、避稅是與偷稅有著本質區別的其他三種行為,其中漏稅是過失未繳納稅款,欠稅則雖然是故意的但屬于拖欠稅款而非偷逃稅款,
而避稅在一定意義上具有不繳納稅款的性質,但由于它是利用稅法本身的漏洞而非采取刑法所規定的逃稅方法偷逃稅款,因而不能與逃稅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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