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1)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
(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
(4)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1)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
(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
(4)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1
首贊
(0/1000)
評論
9090728:加油加油加油
2025-11-04
評論
首贊
推薦帖子

稅務師考試交流圈
稅務師考試交流,一起努力學習!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