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1)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
(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
(4)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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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0728:加油加油加油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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