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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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學習的樣子: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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