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積分規則,該顧客共獲得積分220分,其公允價值為440元(因1個積分可抵付2元),銷售商品與積分為兩項不同的履約義務,需要將合同價款2 000元,在購買商品和積分之間按照各自的公允價值進行分配,當期銷售商品確認收入=2 000/2 440×2 000=1 639.34元,積分分攤的合同價款=440/2 440×2 000=360.66元,會計分錄: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2 2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639.34 合同負債 360.6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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