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①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②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③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④未按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⑤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1
首贊
(0/1000)
評論
彬彬媽媽:加油加油加油
2025-02-15
評論
首贊

稅務師考試交流圈
稅務師考試交流,一起努力學習!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