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基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購銷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扣減。所以,房地產公司應確認銷售收入為12000萬元。

1
首贊
(0/1000)
評論
Aa:241201
2024-12-01
評論
首贊

稅務師考試交流圈
稅務師考試交流,一起努力學習!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