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黃酒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包裝物押金是價值量,不影響銷售數量,所以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銷售葡萄酒的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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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芙與冰淇淋:啤酒、黃酒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包裝物押金是價值量,不影響銷售數量,所以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銷售葡萄酒的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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