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理解"在A國享受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這句話的含義。
在這個問題中,甲企業在A國享受了10%的稅率優惠,這部分稅率優惠的金額應視為在我國已經支付的稅款。所以我們需要找到這部分稅率優惠的金額,并將其抵扣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
首先,甲企業在A國的稅前利潤是100萬元/(1-10%)=111.11萬元。
然后,我們需要找到稅率優惠的金額,也就是111.11萬元*(原始稅率-實際稅率)=111.11萬元*(25%-20%)=5.56萬元。
接著,我們來計算在我國的應納稅額。這部分應當是總收入減去從A國分回的稅后利潤,然后再乘以稅率,即(200萬元-100萬元)*25%=25萬元。
最后,我們將在我國的應納稅額和A國享受的稅率優惠金額相加,即25萬元+5.56萬元=30.56萬元。
在這個問題中,甲企業在A國享受了10%的稅率優惠,這部分稅率優惠的金額應視為在我國已經支付的稅款。所以我們需要找到這部分稅率優惠的金額,并將其抵扣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
首先,甲企業在A國的稅前利潤是100萬元/(1-10%)=111.11萬元。
然后,我們需要找到稅率優惠的金額,也就是111.11萬元*(原始稅率-實際稅率)=111.11萬元*(25%-20%)=5.56萬元。
接著,我們來計算在我國的應納稅額。這部分應當是總收入減去從A國分回的稅后利潤,然后再乘以稅率,即(200萬元-100萬元)*25%=25萬元。
最后,我們將在我國的應納稅額和A國享受的稅率優惠金額相加,即25萬元+5.56萬元=30.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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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喬:加油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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