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選項AB:【“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即先申請【更正登記】,而后才是【異議登記】;
(2)選項CD: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而非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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