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天津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80÷(80+60)]+0.35×[30÷(30+40)]+0.30×[40÷(40+60)]=47%;天津分支機構應預繳企業所得稅=160×47%×50%=37.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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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三班~群:這三重因素的比列怎么計算的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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