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下述各項不屬于質疑的范圍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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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沙沙13292972739:合同效力,不屬于質疑的范圍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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