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臨時會議由以下人員提議召開:第一,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第二,1/3以上的董事;第三,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2、股份公司: 董事 未補 十 董 監
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章程2/3
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資本總額1/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的股東請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股份公司: 董事 未補 十 董 監
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章程2/3
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資本總額1/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的股東請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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