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原銷售給乙公司一批商品,價稅合計113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與乙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分別用一批庫存商品和無形資產(專利權)抵償全部價款。該庫存商品的成本為6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0萬元,公允價值為45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8.5萬元;無形資產原價為800萬元,已計提攤銷2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7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91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乙公司因該項債務重組確認其他收益的金額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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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戶:乙是執行收入準則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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