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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示稅牧協定典型條款介紹(—)稅牧居民
1.“締約國一方居民”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也包括該締約國、地方當局或法定機構。
【注】“納稅義務”并不等同于事實上的征稅﹔在一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未必都是該國居民。
2★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依次〉∶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
(1)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該住所必須具有永久性,即個人已安排長期居住,而不是為了某些原因|臨時逗留。
(2〉重要利益中心。重要利益中心要參考個人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動、營業地點、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綜合評判。其中特別注重參考的是個人的行為,即個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擁有家庭和財產的國家通常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3)習慣性居處。在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時,應采用習慣性居處的標準來判定個人居民身份的歸屬:一是個人在締約國雙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無法確定重要經濟利益中心所在國s二是個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締約國任何一方,例如該個人不斷地穿梭于締約國一方和另一方旅館之間。
第一種情況下對習慣性居處的判定,要注意其在雙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時間,同時還應考慮其在同一個國家不同地點停留的時間;第二種情況下對習慣性居處的判定,要將此人在一個國家所有的停留時間加總考慮,而不問其停留的原因。
( 4)國籍。如果該個人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以該個人的國籍作為判定居民身份的標準。
【提示】當采用上述標準依次判斷仍然無法確定其身份時,可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協商解決。

【單選題】下列關于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判定標準的順序中,正確的是( )。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
B.國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
C.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永久性住所
D.習慣性居處、國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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