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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雙-保證程度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例外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8歲的小強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行為),該行為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與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有效。 (2)與年齡、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①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②如果實施單方法律行為,無效。如《繼承法》:限制行為能力行為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3.受欺詐而為 (1)因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可變更、可撤銷; (2)因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 4.受脅迫而為 解釋:脅迫的內容不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還包括對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及財產作出威脅;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 解釋: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提示: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為、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屬于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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