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有個問題想請教您一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結轉收入是在什么時候結轉,業主收房都是陸陸續續收的嘛,結轉收入應依據什么呢? 不是依據業主收房結轉收入,而是依據企業的集中交房時點嗎?業主收房可能這個月幾十戶,下個月十幾戶這樣,不是很集中 就是依據業主收房情況確認是吧?那成本怎么匹配著結轉呢,因為有些款還沒付,可能成本發票還沒開呢成本總數怎么確定呢?謝謝 因為有些款還沒付,可能成本發票還沒開呢謝謝結轉對應成本是不是需要先算出來一個單方,再依據結轉收入的面積來算結轉的成本呢?

心靈美的檸檬
于2023-12-15 11:17 發布 ??559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3-12-15 11:18
一、收入確認會計準則的規定如下:
在新的收入準則里有規定,企業要履行合同當中的義務,意思是在客戶取得有關的商品控制權的時侯要進行收入確認。所謂的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意思是可以決定該商品的使用還要從中可以得到幾乎所有經濟收益。在進行判斷客戶到底有沒有取得商品控制權的時候,企業必須要考慮到下列情況:
第一,企業對此商品所享有的現時收款權利,就是客戶對該商品所負有現時付款的一個義務;
第二,客戶已有此商品法定所有權;
第三,客戶已經實際占有此商品;
第四,客戶早已承擔這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第五,其他表明客戶早已得到商品控制權的情況。
與舊的會計準則相比較來說,這個新的準則在控制權方面比較側重,從房地產經營來看,也應該就是交房的時間。
二、情況正常時房地產的結轉收入和成本的時點
從上面的分析看,事實上我們可對正常情況下的房地產企業收入成本結轉做出比較準確的判斷:
1、收入的結轉時間點
房地產企業在交房的時候可作為收入結轉時點,但是這個地方還有個問題,假設合同約定好了交房的日期和實際交房日期并不一致該如何?我個人認為要按照實際交房日期來。
2、成本的結轉時間點
成本的結轉實際上一共有兩個環節,首先,是從開發成本到開發產品的這一環節,其次,則是從開發產品到主營業務成本的環節。在第二個環節要和交房收入的確認時點保持一致,至于第一個環節的確認,本人觀點是,完全可以以竣工驗收時間點為標準,然而竣工驗收也就意味著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房屋都已經完成,自然而然地就應該轉入開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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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暫估成本是可以的,謝謝
2022-03-06 20:44:52
你好,2021年取的成本發票,是不可以入賬在2020年的?
2022-01-07 14:05:52
您好,這個不能做到2020年的
2022-01-07 11:54:39
你好? 成本是按實際發生的?
2021-10-18 18:16:56
您好,可以的,這個沒有問題的
2025-12-30 19: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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