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東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3-10-09 16:01

你好,最簡單的區分就是混合銷售,就是對同一個客戶的業務

小冰 追問

2023-10-09 16:15

混合是同一客戶,兼營是不同客戶?

東老師 解答

2023-10-09 16:16

對的,沒錯就是這個意思

小冰 追問

2023-10-09 16:17

下列各項中,屬于兼營行為的是( )。

A.商店向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同時為其提供安裝服務
B.賓館為顧客提供住宿服務的同時銷售高檔毛巾
C.塑鋼門窗商店銷售產品并負責為客戶提供安裝服務
D.電信局為客戶提供電話安裝服務的同時又銷售所安裝的電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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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選項B、C、D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



這題中我如何介定,同一客戶?

東老師 解答

2023-10-09 16:18

這個真是抱歉,做題我不太擅長

小冰 追問

2023-10-09 16:19

好的  謝謝老師,  我問下其他老師  辛苦了謝謝

東老師 解答

2023-10-09 16:20

沒事,這個也是真是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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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和銷售方式。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到貨物銷售,又涉及到提供服務。這種銷售方式的關鍵在于,貨物和服務之間必須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例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將服務也納入銷售中,統一征稅,因為這些銷售和服務行為都是為了實現同一目的或目標而進行的。 而兼營則是指企業在主營業務外,還經營其他業務或提供其他非應稅的服務。這種經營方式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務種類較多,且通常為非定型產品,如汽車配件、家具等。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可以是獨立的,沒有直接的關聯或從屬關系。例如,一個企業既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倉儲保管業務,還有代理經紀服務等。對于這種經營方式,企業需要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如果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未分別核算,則需要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型和銷售方式。
2024-01-31 20:55:48
你好,混合銷售強調“同一”比如銷售一臺空調給客戶A,同時給A進行安裝,這就是混合銷售,既有銷售行為又有安裝勞務行為, 兼營行為沒有同一性,比如酒店提供客服服務,同時又提供商品出售;A上午住店,B晚上在酒店買東西
2022-07-08 10:35:28
你好? 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兩者的區別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區分。第1個是從行為的數量來區分。混合銷售,是一個銷售行為,既涉及了勞務又涉及貨物的一個銷售行為。而兼營行為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這是從行為的數量進行區分。第2個是從納稅方面進行區分。在國家的增值稅條例里面第5條實施細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這叫做混合銷售行為。而兼營行為是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貨物,我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非應稅勞務行為。兩者的區分,具有明顯的納稅政策范圍與行為數量特征的區別。
2023-10-19 13:16:08
你好 混合銷售和兼營區別: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2020-06-16 21:28:59
 一、兼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通俗地說,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項目通常情況下(除了混合銷售)是兼營,對于兼營的要求是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例: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同時也向業主提供其他服務,如向業主提供車位租賃、日常生活物品銷售、入戶維修服務等業務,是否可認定為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征稅?   答:上述銷售行為屬于兼營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該物業公司應分別核算銷售應稅服務、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其中提供車位租賃,按照出租不動產征稅;銷售生活用品按照銷售貨物征稅;提供維修服務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   二、混合銷售   什么是混合銷售?根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通俗地說,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或征收率,但如果是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注意只能是服務及貨物的組合),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的稅率或征收率一般從主業,特別情況按兼營對待。   例:某汽車美容店提供汽車打蠟服務,伴隨車蠟的銷售,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   答:打蠟服務適用生活服務6%稅率,車蠟銷售適用13%稅率,兩者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該汽車美容店主體不屬于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其提供打蠟服務同時銷售車蠟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應按生活服務6%的稅率核算。   例:某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精裝房(裝修標準中包含家電、家具等)一并銷售家具家電,應以取得的全部銷售收入按照“銷售不動產”開具增值稅發票。
2023-08-20 15: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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