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2023-09-10 16:31

你好不是一個的需要
一個合同一個外經證

思涵媽 追問

2023-09-10 16:45

收到,謝謝郭老師。另外老師我想請教,我們公司在寧波,前段時間在紹興安裝了太陽能光伏設備,設備是公司自行建設,成為了公司的固定資產,設備所發的電能賣給紹興的企業和國家電網,請問這種情況我司需要填寫跨區涉稅報告表嗎?要不要預繳稅款?謝謝!

郭老師 解答

2023-09-10 16:57

你給對方開的安裝的嗎

思涵媽 追問

2023-09-10 18:01

開的是電費發票

郭老師 解答

2023-09-10 18:04

你好,這個不需要開的。

思涵媽 追問

2023-09-10 18:07

哦,好的。老師,有沒有相應的稅法規定或文件?

郭老師 解答

2023-09-10 18:16

固定業戶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對原本屬于地方財政的收入相應劃歸中央財政收入,為了照顧地方利益,本著不影響現有財政利益格局的原則,對固定業戶跨地區經營四種情況應當就地預繳增值稅政策:
一、固定業戶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就地預繳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及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均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為防止出現預繳稅款大大超過計算的應納稅款,造成企業的額外負擔,一般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可暫停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固定業戶銷售(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項目)取得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就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的規定: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固定業戶出租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當就地預繳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四、房地產企業銷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老項目應當就地預繳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所在地通常與機構所在地一致,跨縣(縣級市、區)開發并且未在開發地辦理登記的情況也客觀存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第(十一)款第2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可見,對于房地產企業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的預征問題,政策是明確的,但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的跨縣(市、區)開發房產預繳稅款問題作出規定,本著同類問題同樣處理的原則,也應當按照 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新項目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目前總局文件并未相關規定

思涵媽 追問

2023-09-10 18:27

好像沒有看到類似我公司這種情況的描述。

郭老師 解答

2023-09-10 18:28

對的,是的,你單位不需要預繳的,
就上面這幾個需要
一個是銷售異地的房屋,
一個是出租異地的房屋,
第三個就是異地工程

思涵媽 追問

2023-09-10 18:30

如果開建筑服務發票就一定要開外經證,開不動產銷售發票要向所在地預交稅款。那開其他發票就不需要開外經證,是嗎?

郭老師 解答

2023-09-10 18:32

再加一個不動產租賃的異地的也需要預繳

其他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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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要看是什么業務的收款 2,收款沒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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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個沒事,直接填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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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主營是什么 有研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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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 跨市經營時,需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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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企業利用剩余資金進行期貨交易,涉及的稅務問題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下面將具體分析企業進行期貨交易時涉及的稅務問題: 1. **增值稅** - **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期貨合約對沖平倉業務,按“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Θic-3Θ。 2. **企業所得稅** - **期貨交易虧損在稅前扣除需審批**:某些期貨交易虧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需要稅務機關的審批。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企業在正常交易中因買賣金融衍生產品發生的損失,屬于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Θic-4Θ。 - **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不能作為稅前扣除費用。在年終申報時,須將多計提的部分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Θic-1Θ。 -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如果變更了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比如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需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折舊年限不得少于5年Θic-1Θ。 - **監管費和年會費**:期貨交易所交納的監管費,如果符合規定條件,允許在計征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而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費和年會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席位占用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會費按營業收入計征Θic-1Θ。 3. **個人所得稅** - **臨時工作人員工資**:期貨經紀機構臨時招聘工作人員所支付的費用,在計征所得稅時需納稅調整。超出當地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Θic-1Θ。 4. **印花稅** - **期貨合約交易**:雖然期貨交易涉及到的印花稅問題在搜索結果中未被直接提及,但根據印花稅的相關規定,期貨合約的交易可能需要考慮印花稅的問題。 此外,在了解以上內容后,以下還有一些其他建議: - **合同條款的涉稅影響**:期貨交易中的合同條款,如違約金、保證金等,其涉稅處理也需要注意。例如,在某些情況下,違約金可能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但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Θic-5Θ。 - **會計與稅務處理**: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有其特殊性,如期貨保證金的處理、浮動盈虧的處理等。企業在進行期貨交易時,需要按照相關稅收法規和會計準則進行相應的處理Θic-3Θ。 - **稅務風險管理**:企業參與期貨交易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同時也會面臨稅務風險。因此,企業需要加強稅務風險管理,確保交易活動符合稅法規定,避免產生稅務違規問題。 - **咨詢專業意見**:由于期貨交易的稅務處理較為復雜,企業在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咨詢稅務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稅務合規。 總的來說,企業利用剩余資金進行期貨交易時,需要關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多個稅種的相關規定。同時,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在期貨交易中涉及的各種費用和收入,如風險準備金、交易損失準備金、固定資產折舊、監管費、年會費、臨時工作人員工資等,都有特定的稅務處理要求。企業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嚴格遵守稅收法規,合理規劃稅務事項,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2024-06-13 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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