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15 16:13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根據《廈門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需對應稅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實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 ,經區級地稅局批準可按地稅機關每年確定的應稅合同簽定的金額占其購銷或提供勞務、服務結算或應計總金額的比率按月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上傳圖片 ?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舉報
    取消
    確定
    請完成實名認證

    應網絡實名制要求,完成實名認證后才可以發表文章視頻等內容,以保護賬號安全。 (點擊去認證)

    取消
    確定
    加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