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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03-15 14:31
你好; 是變賣使用過的 固定資產房子 的話; (一)適用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銷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170號文規定,轉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一律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之外的所有地區。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2、銷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36號文規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銷售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適用簡易征收。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此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4、銷售為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入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說明:如果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抵扣了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
5、銷售按簡易辦法管理期間的固定資產
根據1號公告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