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張先生為國內某企業高級技術員工。2019年度取得的收入如下: (1)每月取得工資收入7200元。 (2)6月參加某商場有獎組織的有獎銷售活動,中獎所得共計20000元,其中將10000元通過教育部門捐贈給當地的教育事業。 (3)7月將自有的一項非職務專利技術提供給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0000元,該項收入已在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 (4)8月轉讓房屋,取得收入780000元,已知該房屋的實際價值500000元,受贈和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120000元。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張先生2019年工資、薪金所得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元。 A.792 B.785 C.713 D.758 2.張先生中獎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元。 A.1600 B.2000 C.2800 D.2500 3.提供專利技術所得,在我國應補繳個人所得稅()元。 A.1757.14 B.4920 C.0 D.2600 4.轉讓受贈房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元 a.56000 b.132000 c.156000 d.32000

紫色抹茶
于2021-04-30 16:17 發布 ??7515次瀏覽
- 送心意
榮榮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1-04-30 16:29
你好,同學。
A 工資、薪金所得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7200×12-5000×12)×3%=792
B 對教育事業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所以稅前允許扣除的捐贈是10000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20%=2000(元)。
C 境內外綜合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200×12+60000×(1-20%)-5000×12]×10%-2520=4920(元),境外綜合所得個稅抵免限額=4920×60000×(1-20%)÷[7200×12+60000×(1-20%)]=1757.14(元),在境外已納稅額=6000(元),所以可以抵免個人所得稅1757.14元,應補繳稅額為0。
D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80000-500000-120000)×20%=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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