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崔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18-06-14 12:20

1.不太清楚的你的這個解讀來自于哪里,但是建議你看看原文,政策原文第15條規定: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2.在企業所得稅計算成本費用時,都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這也就是已上所說的“以票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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