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們租賃了幾輛車跟出租方給一家國企干業務,國企只認車輛歸屬單位,所以把我們的運費也結算到出租方了,也不給出代收代付 協議,這個業務是24年10月開始的,到現在還沒有結束,我們現在準備跟出租方結算24年10-12月的運費,準備跟出租方簽訂運輸合同,但是對方意思24年的就不簽合同了,從25年的業務開始簽,原因是這幾天我們要給他支付第二季度車輛租賃費了,我們的運費和車輛租賃費抵消后,我們還需要給出租方3.4萬,出租方按照3.4萬給我們開具租賃費發票,然后他把租賃合同簽訂個補充協議,就說我們租賃以來沒有業務,所以給我們減免一部分租賃費,第二季度只需支付3.4萬的租賃費

順心的小海豚
于2025-01-15 10:50 發布 ??149次瀏覽
- 送心意
藍小天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經濟師,審計師
2025-01-15 10:54
這種操作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規范之處,以下為您詳細分析:
? 稅務風險:從稅務角度看,運輸服務和車輛租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運輸服務一般納稅人稅率為9%,車輛租賃(不配備司機)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3% 。出租方以租賃費發票涵蓋運費和租賃費抵消后的金額,可能導致稅務申報與實際業務不符,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錯開發票,進而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罰款的風險。同時,對于您公司而言,獲取的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匹配,可能無法正常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和成本列支,影響企業的稅務成本和財務核算。
? 財務核算風險:在財務核算上,運費和租賃費屬于不同性質的業務,應分別進行核算。若按照出租方的提議操作,會使您公司的財務數據無法準確反映實際業務情況,導致收入、成本費用核算混亂,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不利于企業進行財務分析和經營決策。
? 法律風險:沒有運輸合同明確雙方在運輸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一旦出現運輸糾紛,如貨物損壞、運輸延誤等問題,難以確定責任歸屬,您公司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雖然出租方提出簽訂租賃費補充協議解釋減免租賃費原因,但這種方式并不能替代運輸合同對運輸業務的規范作用。
為降低風險,建議您與出租方協商簽訂追溯至2024年10月的運輸合同,明確運輸業務相關事項;同時,對于運費和租賃費的結算,應按照實際業務分別開具發票,進行規范的財務和稅務處理。 若出租方仍拒絕簽訂運輸合同,您需權衡與出租方繼續合作的風險和收益,也可咨詢專業律師,評估在現有情況下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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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6:32